的特工
2021年10月6日,紐約南部地區的拉科夫法官駁回了一名籃球特工David Lee對另一個籃球代理人提出的要求,雷蒙德兄弟(Raymond Brothers)涉嫌竊取李的客戶。 Lee訴Raymond Brothers,21-CV-4213,2021 WL 4652336(S.D.N.Y. 2021年10月6日)。 這樣一來,法院加入了一系列情況立法,這對代理商的投訴並不同情,那就是代理商的投訴又有一個代理商偷走了委託人。
某些情況失敗了,法院發現原告特工的故事沒有說服力。 在Bauer訴Interpublic Group of Companies,Inc。,255 F. Supp。 2d 1086(N.D.Cal。2003)和Champion Pro Consulting Group,LLC訴Effect Sports Football,LLC,116 F. Supp。 3d 644(M.D.N.C. 2015)(披露:我是代表效力運動的團隊的一員),法院批准了簡易判決 先前的代理。
然而,也許對法院對特工投訴的懷疑最有說服力的描述來自第七巡迴法院的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Posner)法官(以其面向市場的技術而聞名):
總的來說,如果可以在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做到這一點,那麼一位體育經紀人試圖再從一個客戶那裡拿走一名客戶沒有錯。 這是被理解為競爭的過程,儘管痛苦,兇猛,無情,通常是達爾文人,但它是我們極為成功的經濟體系的基石。 競爭不是侵權行為,而是相反,辯護(“競爭者特權”)對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 它沒有特權誘使違反合同的行為 – 有可能被視為單獨的侵權行為,不得乾擾服務連接而不會引起實際違反合同的實際違反,但它確實特權誘使合法終止可隨意終止的合同。 賣方(包括代理商,是服務賣方)不會“擁有”其客戶,至少沒有與他們不可終止的合同。
Sport,Inc。訴Proserv,Inc.,178 F.3d 862,865(7thCir。1999)。
拉科夫法官在李案中回應了這些信念:
作為一名專業的籃球運動員本身,可能是一項艱苦的競爭運動。 雖然球員在球場上“偷”球體是完全合適的 可能違反了球員的工會規則。 但是,這樣的“犯規”並不能增加法律索賠,至少在這種情況下沒有。
Lee,2021 WL 4652336,at *1。
法院的裁決符合NFLPA仲裁系統的裁決,該系統通常處理代理人與代理商糾紛[1](NBPA指南無)。 正如我在先前的一篇文章中所解釋的那樣,從來沒有做出仲裁決定,其中發現NFL球員代理人曾侵略地干涉了一個代理商與玩家的聯繫。
正如我在其他時候同樣寫的那樣,代理市場可能是殘酷的。 法院或仲裁員不願介入只會增加挑戰。
[1] Bauer案件是在NFLPA管制的代理與代理糾紛之前提出的; 除了冠軍專業諮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Case在2011年春季還依靠事實,當時NFLPA已將自己作為球員工會進行了解僱,因此暫時無權控制代理商。 NBPA仲裁系統不控制代理人與代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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